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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5209号

5209丹阳市兴华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绿野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丹阳市兴华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绿野汽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5209号原告丹阳市兴华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938182580,住所地:丹阳市吕城镇河南村。法定代表人姜新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伟斌,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绿野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百安。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兴华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绿野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阳市兴华机械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丹阳市兴华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姜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