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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执1386号

盛伟强与陈连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盛伟强,陈连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1386号申请执行人盛伟强,男,汉族,1969年6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11969********,家住德清县武康镇前溪街。被执行人陈连华,男,汉族,1975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11975********,家住德清县雷甸镇新利村外婆桥**号。申请执行人盛伟强诉被执行人陈连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货款人民币7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709元未受偿。目前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本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521执138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 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叶铄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