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915号罪犯余跳,无业,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9日作出(2011)铜中刑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余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未缴纳)。于2011年3月4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6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年7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2日至2020年3月1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7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4月至2015年4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跳在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共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余跳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2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晓羽
审判员 杨晓春
审判员 张春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龚令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