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466-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街道回龙路231号,组织机构代码:68908436-2。法定代表人余霄青。被执行人黄炯,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沈敏侃,女,1969年11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与黄炯、沈敏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外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2月02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对被执行人黄炯进行网上布控。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由权利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3执46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发现被执行人黄炯、沈敏侃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鸿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金凌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