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360号申请执行人戴春连,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骆骏强。被执行人陈根源,农民。被执行人郑骁,居民。申请执行人戴春连与被执行人陈根源、郑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作出(2010)丽遂商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戴春连于2016年2月19日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根源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戴春连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郑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故申请执行人戴春连申请(2016)浙1123执3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123执3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靖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