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3480号原告吴义艇,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代同永,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诉讼代表人王秀英,总经理。
原告吴义艇与被告代同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义艇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吴义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义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义艇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缴纳。
审 判 员 林云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陈小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