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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刑初321号

海盐依帛制衣有限公司、张菊明等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当事人
海盐依帛制衣有限公司,张某丁,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24刑初321号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海盐依帛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秦山街道官堂集镇,法定代表人张某丁。诉讼代表人陈子明,系该单位员工。被告人张某丁,系海盐依帛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系海盐县依帛制衣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诉刑诉(2016)第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海盐依帛制衣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丁、周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斌和林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陈子明、被告人张某丁、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人张某丁、周某共同投资设立海盐依帛制衣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丁为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周某参与共同经营管理。2014年至2016年1月间,海盐依帛制衣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闻某、程某、杨某等49名工人工资计人民币364464.1元。2016年2月14日,海盐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责令被告单位海盐依帛制衣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前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但被告人张某丁、周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2016年3月11日及15日,被告人周某、张某丁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张某丁、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闻某、王某甲、丁某、张某甲、唐某、王某乙、刘某甲、曾某、武某、刘某乙、严某、蒋某、张某乙、杨某、马某甲、马某乙、曹某、何某、沈某、刘某丙、张某丙、程某的陈述,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现场照片及短信照片,工人工资记录本,营业执照复印件,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海盐依帛制衣有限公司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49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364400余元,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人张某丁、周某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被告人张某丁、周某在案发后均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分别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海盐依帛制衣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丁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14日止。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周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责令被告单位海盐依帛制衣有限公司继续支付尚未支付的劳动报酬。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玲英

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

人民陪审员  沈季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叶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