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2114号被告人徐开阳抢劫罪一案即(2015)金武刑初44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要求被执行人徐开阳支付执行款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开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2114号案件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徐开阳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六一
代理
审判员 钟升祺
代理
审判员 鲍圣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叶建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