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737号申请执行人潘卫华,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康金永,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姜立梅,女,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本院(2016)湘1381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康金永、姜立梅至今尚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康金永、姜立梅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易雄本裁定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