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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2执2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廖秋梅与被执行人刘国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廖秋梅,刘国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2执2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秋梅,曾用名春梅。被执行人刘国宏。申请执行人廖秋梅与被执行人刘国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刘国宏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97000元及利息14672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695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用297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廖秋梅与被执行人刘国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355019元(含借款利息、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学光

审判员  盛永济

审判员  桂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