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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7109号

张银珍与周月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银珍,周月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7109号

原告:张银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龙。

被告:周月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斌,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蕾蕾,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银珍与被告周月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

原告张银珍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银珍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银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9元,由原告张银珍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照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佳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