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7109号
原告:张银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龙。
被告:周月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斌,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蕾蕾,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银珍与被告周月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
原告张银珍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银珍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银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9元,由原告张银珍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照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佳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