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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执401号之五

宁津县国土资源局、崔晓辉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津县国土资源局,崔晓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401号之五申请人宁津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宁津县南外环路东首。法定代表人任来东,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崔晓辉,男,1984年3月出生,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宁津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崔晓辉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经法院执行,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2行审26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审判长  孙艳霞

审判员  王文兴

审判员  侯世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