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401号之五申请人宁津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宁津县南外环路东首。法定代表人任来东,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崔晓辉,男,1984年3月出生,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宁津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崔晓辉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经法院执行,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2行审26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审判长 孙艳霞
审判员 王文兴
审判员 侯世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