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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3执417号

博白县水利局、林通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博白县水利局,林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3执417号申请执行人博白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严汝顺,局长。被执行人林通。申请执行人博白县水利局与被执行人林通行政非诉讼一案,博白县水利局博水罚字[2015]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4日向博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博白县水利局博水罚字[2015]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博白县水利局博水罚字[2015]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剑

审判员 李 海

审判员 刘庆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宾海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