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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21执123号

湖北锦程汽车部件公司、杨哲等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北锦程汽车部件公司,冷宾峰,周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21执123号被执行人湖北锦程汽车部件公司,地址湖北随县。法定代表人周方。被执行人冷宾峰,地址湖北随州市。被执行人周方,地址湖北随州市。随州市曾都区金泰小额贷款公司与湖北锦程汽车部件公司、杨哲、冷宾峰、周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46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北锦程汽车部件公司、杨哲、冷宾峰、周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曾都区金泰小额贷款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北锦程汽车部件公司、杨哲、冷宾峰、周方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曾都区金泰小额贷款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北锦程汽车部件公司、杨哲、冷宾峰、周方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曾都区金泰小额贷款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品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