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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2民初2781号

广西xxxx有限公司与李xx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西xxxx有限公司,李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2民初2781号

原告:广西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系广西xxxx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李xx,个体户。

原告广西xxxx有限公司与被告李xx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广西xxxx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广西xx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荣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韦琨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