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20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严某某。申请执行人严某甲。申请执行人谢某某。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机构代码:13222790-1。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黄河东路2999号,机构代码:74096091-2。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彭城路商业区3号楼泛亚大厦9楼。机构代码:79740300-9。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座20楼,机构代码:77758175-6。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梁山县鲁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拳铺镇耿乡村,机构代码:69807461-7。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州市鹏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江所地: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朱庄乡彭场车队内。机构代码:77969488-5。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汉鑫福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南区纱帽街百花街40号,机构代码:57202077-9。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俞某某。被执行人翟某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盛某。被执行人盛某某。被执行人宋某某。被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廖某某。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陂刑初字第0045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严某某、严某甲、谢某某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2016)鄂0116执200号案件与(2016)鄂0116执196号案件相关联。为了方便执行,特将(2016)鄂0116执200号案件合并至(2016)鄂0116执196号案件中执行,故(2016)鄂0116执200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下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6)鄂0116执200号案件合并至(2016)鄂0116执196号案件中执行。
二、终结本院(2016)鄂0116执200号交通肇事赔偿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绪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立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