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1327号之一申请执行孙自然,又名孙志然,男,住洛阳市洛龙区。被执行人宁妙娟,住偃师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胡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帅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