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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5167-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罗村支行、刘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罗村支行,刘志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516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罗村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罗湖中路1号首层、二层部分。被执行人刘志华,女,汉族,1976年5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刘志华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祈福南湾半岛海悦路35号401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泽基二〇一六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