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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703-1号

张绿化与张洋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绿化,张洋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703-1号

申请执行人:张绿化,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张洋铭,男,1987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正阳县。关于张绿化申请执行张洋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洋铭之父张中祥在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寨支行账户(账号:)上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史学金

审 判 员  何希贵

人民陪审员  李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余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