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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6民初107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行与张顺良、闫新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行,张顺良,闫新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107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行,地址:任县。负责人张锁青,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国锋,男,系该行客户经理,现住任县。委托代理人檀玉峰,男,系该行客户经理,现住任县。被告张顺良,男,住任县被告闫新明,男,住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行诉被告张顺良、闫新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建申

审 判 员  李旭冲

人民陪审员  李虹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苗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