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107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行,地址:任县。负责人张锁青,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国锋,男,系该行客户经理,现住任县。委托代理人檀玉峰,男,系该行客户经理,现住任县。被告张顺良,男,住任县被告闫新明,男,住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行诉被告张顺良、闫新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建申
审 判 员 李旭冲
人民陪审员 李虹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苗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