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1381民初2726号
原告:朝阳市达因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柳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檀秀辉,董事长。
被告:北票市富贵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龙潭镇。
法定代表人:刘炎秋。
原告朝阳市达因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票市富贵鸟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朝阳市达因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朝阳市达因电子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市达因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5元,由原告朝阳市达因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丽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毛 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