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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执122号

吴敬初与陈亚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敬初,陈亚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2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吴敬初,男,汉族,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6692。被执行人陈亚妹,女,汉族,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4544。申请执行人吴敬初与被执行人陈亚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茂化法丽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限被告陈亚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付清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1月3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月利率2%计至付清款之日止)给原告吴敬初。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产、车辆登记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产、车辆登记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82执1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通亮

审 判 员  张 锋

代理

审判员  陈志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木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