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托执字第01765号

王海霞申请执行邵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海霞,邵吉花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01765号申请人王海霞。被执行人邵吉花。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海霞申请执行邵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终结(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肖 继 宏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