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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执字第509号

鄂尔多斯市汇丰佳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朝格吉勒图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汇丰佳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朝格吉勒图

裁判文书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汇丰佳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朝格吉勒图,男,汉族,鄂尔多斯市蒙古族第二中学教师。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汇丰佳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朝格吉勒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乌民初字第21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物业费2741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履行了法定义务,申请人与2016年8月17日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3)乌民初字第217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文 旭

审判员 郑 玉 滨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斯 庆 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