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2201民申1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吴春花,女,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哈密市。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天云,男,194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哈密市。申请再审人吴春花因与被申请人王天云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哈市民二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吴春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覃勇
审判员张秀群
人民陪审员刘红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穆开热姆·沙迪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