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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01民申11号

吴春花与王天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2-17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春花,王天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2201民申1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吴春花,女,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哈密市。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天云,男,194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哈密市。申请再审人吴春花因与被申请人王天云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哈市民二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吴春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覃勇

审判员张秀群

人民陪审员刘红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穆开热姆·沙迪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