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1136-2号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伊庄信用社,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伊庄镇伊庄街。诉讼代表人谢虎,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姜成启,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张洪全,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刘玉杰,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伊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姜成启、张洪全、刘玉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铜张商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文书,被执行人姜成启应偿还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伊庄信用社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从2010年5月10日至2011年5月10日按照月利率8.85‰计算,从2011年5月11日起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3.275‰计算至判决生效后履行之日)。被执行人张洪全、刘玉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铜山县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已扣划20000元并退还申请人,其余银行账户已冻结。2、分别向徐州市及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3、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4、向工商部门查询被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5、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登记信息。6、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案执行标的5641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2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铜张商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庞 峰执行员 吴 岳执行员 肖 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乔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