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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行初42号

林久菊诉襄阳市国土资源局樊城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3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久菊,襄阳市国土资源局樊城分局,熊志清,贵红,贵新,贵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606行初42号原告林久菊,女,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樊城区沿江东路5号。委托代理人郭盛辉,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襄阳市国土资源局樊城分局,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东风路6号。法定代表人卢俊,襄阳市国土资源局樊城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曾绍,襄阳市国土资源局樊城分局地籍管理科科长。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咸奇、李青文,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第三人熊志清,女,194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农民,住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竹条村4组。第三人贵红,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运输户,住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竹条村4组(系熊志清长子)。第三人贵新,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农民,住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竹条村4组(系熊志清次子)。第三人贵闻,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无职业,住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竹条村4组(系熊志清三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久菊诉被告襄阳市国土资源局樊城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林久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久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久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久菊负担。

审判长  汪运树

审判员  黄永学

审判员  崔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