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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2737号

原告张鹏辉诉被告王传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30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鹏辉,王传友,邢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2737号

原告:张鹏辉,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回族,住阜阳市。

被告:王传友,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

被告:邢刚,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怀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吕情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