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2737号
原告:张鹏辉,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回族,住阜阳市。
被告:王传友,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
被告:邢刚,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怀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吕情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