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02刑初191号

李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李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02刑初191号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于江西省赣县,务农,持C1E类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自东,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刑诉(2016)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全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刘自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本院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6日9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严重超载驾驶赣B×××××号的轻型自卸货车在赣州市章贡区纸巷4号门前路段倒车过程中,未注意察明车辆后方情况,忽视行车安全,碰撞并碾压位于车后方的被害人郭某乙,造成被害人郭某乙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拨打了急救电话,还主动要求被害人郭某乙的女儿李某乙拨打电话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置。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郭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郭某乙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接处警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痕迹检验司法鉴定报告、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被害人及其亲属户口本、被告人身份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保险单、归案经过,以及被告人李某甲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严重超载驾驶机动车辆,忽视交通安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郭晓华

人民陪审员  张宸龙

人民陪审员  赖 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明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