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6执134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陈习明,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汉族,无业,户籍地海南省儋州市。被执行人周二道,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汉族,无业,捕前住海南省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李豪华,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于海南省澄迈县,汉族,无业,户籍地海南省澄迈县。被执行人王康亮,男,1985年5月7日出生于海南省澄迈县,汉族。无业,捕前住海南省澄迈县。被执行人王天武,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于海南省澄迈县,汉族,无业,户籍地海南省澄迈县。被执行人周壮生,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汉族,无业,户籍地海南省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习明、周二道、李豪华、王康亮、王天武、周壮生诈骗一案,本院的(2015)迎刑初字第60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第七项判令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九万二千六百九十九元七角八分由原侦查机关发还被害人。太原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现委托本院代为将已扣押在案的各涉案银行卡内的共计三万三千零九十八元七角八分元赃款予以扣划至太原市公安局,并于2016年8月15日复函说明已冻结在案的七十六万元赃款分别为在韩宇林名下(账号62×××65、开户行工行太原小店支行)七十万元,在丁改秀名下(账号62×××79、开户行工行太原牡丹支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在韩宇林名下存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小店支行的(账号62×××65)赃款七十万元。
二、划拨在丁改秀名下存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牡丹支行的(账号62×××79)赃款六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玉山
审判员 许晓东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 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