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财保376号
申请人:万志绪。
被
申请人:王安印。申请人万志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鲁J号车予以查封、扣押,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案外人万克雪自愿以自有的2万元现金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现停放在新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J号车,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万志绪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光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