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6民初533号原告王某甲,男。法定代理人王小兵。原告王某乙,女,系王某甲姐。委托代理人李艳明,礼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苏盘设,男。委托代理人苏世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王某乙诉被告苏盘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庭前调解已达成协议,即由被告一次性承担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三万元,并已履行完毕,矛盾现已消除。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王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免缴。
审 判 长 苟鸣鹤
代理
审判员 赵奇山
人民陪审员 李占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