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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6民初533号

王某甲等与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苏盘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6民初533号原告王某甲,男。法定代理人王小兵。原告王某乙,女,系王某甲姐。委托代理人李艳明,礼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苏盘设,男。委托代理人苏世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王某乙诉被告苏盘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庭前调解已达成协议,即由被告一次性承担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三万元,并已履行完毕,矛盾现已消除。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王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免缴。

审 判 长  苟鸣鹤

代理

审判员  赵奇山

人民陪审员  李占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