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异14号异议人:广东韩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伟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嘉怡,系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杨俊,男,汉族,1938年9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志娟,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闫冀平,男,汉族,1961年2月3日生。
被执行人:臧宝清,男,汉族,成年。在本院执行杨俊与闫冀平、臧宝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广东韩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对本院作出的(2015)沧执字第72-02号执行裁定书、(2015)沧执字第72-03号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广东韩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称,异议人认可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沧民终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异议人与被执行人闫冀平、臧宝清之间已无到期债权,异议人已将所有工程款支付完毕,且被执行人闫冀平、臧宝清也在《承诺书》中承诺双方债权债务已结清。申请执行人杨俊称,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沧民终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异议人尚有3677602元工程款未支付给臧宝清、闫冀平,且该判决书已经生效,故法院不应对异议人的异议进行审查,而应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闫冀平称,对异议人提交的《005号合同结算清单》、《承诺书》均不予认可。
本院查明,2011年3月11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沧民终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认定异议人广东韩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尚欠被执行人闫冀平、臧宝清工程款3677602元,该判决已经生效。异议人未提交充足证据证实其已与闫冀平、臧宝清结清该项工程款。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沧民终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是否已经生效;2、关于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是否已经结清。各方当事人均认可(2011)沧民终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该生效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异议人尚欠被执行人工程款3677602元,且异议人亦未证实其已向异议人履行完毕该笔款项。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广东韩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吕世林
代理
审判员 苏明亮
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耿玉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