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566号申请执行人王占林,男,汉族。被执行人德力格,男,蒙古族。被执行人昂很巴雅尔,男,蒙古族。王占林申请执行德力格、昂很巴雅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乌民初字第2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德力格、昂很巴雅尔应该偿还借款。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王占林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昂很巴雅尔工资每月2000元,直至本利付清为止。经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昂很巴雅尔有房屋一套,已被其他案件查封,被执行人昂很巴雅尔、德力格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王占林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原扣留的昂很巴雅尔的工资每月2000元继续扣留并按时发放,对于被执行人昂很巴雅尔的住房暂不予申请查封保全,除原有的强制措施外,不再对被执行人昂很巴雅尔强制措施,待被执行人德力格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乌民初字第2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郑玉滨
审判员 张文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