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3228号
原告:重庆佐叶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李虹。
被告:重庆弘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三江镇园通寺。法定代代表人:罗中举。
原告重庆佐叶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弘毅置业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佐叶活动板房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4元,由原告重庆佐叶活动板��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雁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方 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