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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民初3158号

重庆立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贵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立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贵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3158号

原告:重庆立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80号,组织机构代码66890869-2。

法定代表人:舒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周贵明,男,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立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贵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立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立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立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致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