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4民初220号
原告:张云艳。
被告:高金锋。
被告:马小中。
被告:朱强。
被告:秦皇岛市森琦投资有限公司。地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巫山路3号414室。
法定代表人:马小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张云艳诉被告高金锋、马小中、朱强、秦皇岛市森琦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原告张云艳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金锋、马小中、朱强、秦皇岛市森琦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云艳撤回对被告高金锋、马小中、朱强、秦皇岛市森琦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张云艳负担。
审判员 胡秀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瞿黄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