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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4民初220号

张云艳与高金锋、马小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云艳,高金锋,马小中,朱强,秦皇岛市森琦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4民初220号

原告:张云艳。

被告:高金锋。

被告:马小中。

被告:朱强。

被告:秦皇岛市森琦投资有限公司。地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巫山路3号414室。

法定代表人:马小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张云艳诉被告高金锋、马小中、朱强、秦皇岛市森琦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原告张云艳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金锋、马小中、朱强、秦皇岛市森琦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云艳撤回对被告高金锋、马小中、朱强、秦皇岛市森琦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张云艳负担。

审判员  胡秀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瞿黄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