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2339号
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呈祥信用社,住永春县呈祥乡西村村***号。
负责人:郭育民,该社主任。
被告:黄文泉,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
被告:黄来旺,女,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
被告:黄金川,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
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呈祥信用社诉被告黄文泉、黄来旺、黄金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
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呈祥信用社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呈祥信用社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呈祥信用社撤诉。本案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计131元,保全费1422元,共计1553元,由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呈祥信用社负担。
审 判 长 陈玉凤
代理
审判员 陈艳虹
人民陪审员 颜月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伟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