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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民初2339号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呈祥信用社与黄文泉、黄来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呈祥信用社,黄文泉,黄来旺,黄金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2339号

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呈祥信用社,住永春县呈祥乡西村村***号。

负责人:郭育民,该社主任。

被告:黄文泉,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

被告:黄来旺,女,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

被告:黄金川,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

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呈祥信用社诉被告黄文泉、黄来旺、黄金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

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呈祥信用社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呈祥信用社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呈祥信用社撤诉。本案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计131元,保全费1422元,共计1553元,由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呈祥信用社负担。

审 判 长  陈玉凤

代理

审判员  陈艳虹

人民陪审员  颜月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伟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