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4719号
原告: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
法定代表人:王坤,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兰芬,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湖天地工作人员。
被告:宋滔,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