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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民终4040号

陆法尊、李国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8-02-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陆法尊,李国通,陆本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40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法尊,男,193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委托代理人王兆生,嘉祥祥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通,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原审第三人陆本信,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上诉人陆法尊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法尊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陆法尊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法尊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 斌

代理

审判员 张 芳

代理

审判员 吕玉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金广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