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郑某某诉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开原市人民法院(2013)开老民三初字第00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静波
审判员 王文畅
审判员 朱建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亚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