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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执229号

郑某某与李某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某某,李某

裁判文书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郑某某诉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开原市人民法院(2013)开老民三初字第00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静波

审判员  王文畅

审判员  朱建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亚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