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2民初998号
申请人:尹克民,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万荣县。
被
申请人:贾会民,男,196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万荣县。
被
申请人:王会兰,女,196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万荣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尹克民与被申请人贾会民、王会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尹克民于2016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申请人贾会民所有的房产证号为万房权证(2000)字第00x**号、位于万荣县东大街路南xxx号的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尹克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尹克民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姚文菊在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处存款190000元(账户:xxxxxxxxxxxx)予以冻结;对担保人黄谦在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处存款9000元(账户:xxxxxxxxxxxx)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贾会民所有的房产证号为万房权证(2000)字第00x**号,位于万荣县东大街路南xxx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溪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旭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