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02民初1271号

郭成霞与姬有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成霞,姬有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1271号原告郭成霞,女,1942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姬有毅,男,汉族。

原告郭成霞与被告姬有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成霞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成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8元,由原告郭成霞负担。

审判员  宋秀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XX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