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1271号原告郭成霞,女,1942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姬有毅,男,汉族。
原告郭成霞与被告姬有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成霞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成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8元,由原告郭成霞负担。
审判员 宋秀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XX蒙
郭成霞与姬有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1271号原告郭成霞,女,1942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姬有毅,男,汉族。
原告郭成霞与被告姬有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成霞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成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8元,由原告郭成霞负担。
审判员 宋秀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XX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