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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3执402-1号

庄彩凤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拉洛村民委员会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庄彩凤,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拉洛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3执402-1号

申请执行人:庄彩凤,女,198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执行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拉洛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洪顺,主任。申请人庄彩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拉洛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仲裁纠纷执行一案,本案依据长春市城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5月3日作出的农仲案(2013)第007号仲裁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庄彩凤的申请,于2016年8月5日收案执行。经审查,该仲裁调解书于2013年5月3日生效,申请执行人庄彩凤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已超过两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长春市城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5月3日作出的农仲案(2013)第007号仲裁调解书,本院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刻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国华

审判员  苏勇豪

审判员  汪晓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松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