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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行审99号

中牟县环境保护局与郑州康尔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牟县环境保护局,郑州康尔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22行审99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兰伟长。委托代理人代卫华。委托代理人王华鹏。被申请执行人郑州康尔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法定代表人李秀芝。申请执行人中牟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牟)环罚决字(2015)第224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郑州康尔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柒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在中牟县花桥东200米路南建设的织物洗涤项目,未按规定组织编制和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施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牟)环罚决字(2015)第22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雷

审 判 员  黄小宁

人民陪审员  蔡 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