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何永君,男,1959年8月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执行人:李巴根那,男,1975年4月出生,蒙古族,现下落不明。申请人何永君申请执行李巴根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永君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且下落不明,本院已将其列入全国法院网,即执行老赖名单,故被执行人应视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执3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晓峰
审判员 夏林鹏
审判员 刘柏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