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434号
原告:彭辉,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
委托代理人:邬舒羽,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211872589。
被告:赵文强,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
被告:赵长林,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
被告:赵明波,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辉与被告赵文强、赵长林、赵明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辉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14元,减半收取2657元,由原告彭辉负担。
审 判 长 牛 强
人民陪审员 刘 云
人民陪审员 龚荷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佳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