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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434号

彭辉与赵文强、赵长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8-03-26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彭辉,赵文强,赵长林,赵明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434号

原告:彭辉,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

委托代理人:邬舒羽,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211872589。

被告:赵文强,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

被告:赵长林,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

被告:赵明波,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辉与被告赵文强、赵长林、赵明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辉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14元,减半收取2657元,由原告彭辉负担。

审 判 长 牛 强

人民陪审员 刘 云

人民陪审员 龚荷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佳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