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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1045号

申请人张凤芹与被执行人何满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凤芹,何满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045号申请人张凤芹,女,1972年5月24日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柳树底下村柳树底下庄**号。被执行人何满林,男,1963年8月27日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汤家河镇南张村李庄*号,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下坎子村李保荣家。申请人张凤芹与被执行人何满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6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692号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柳秀山

审判员  李志勇

审判员  张 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俊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