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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2民初1550号

苏秋红与郑思晓、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2民初1550号

原告:苏秋红,女,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燕燕,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明,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思晓,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219-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409833307。

法定代表人:陈汀,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玉远,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街保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8561069455。

主要

负责人:伍朝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真真,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苏秋红与被告郑思晓、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苏秋红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秋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苏秋红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苏秋红负担。

审判员  郑英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庄 恺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