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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民初1822号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1822号

原告:李某,农民。

被告:赵某,农民。

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王瑞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辉